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丁学彩合同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关于上诉人丁学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还款数额与事实不符,通过郭某某偿还武某某的10万元未能列入还款清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丁学彩通过葛某某向薛某甲、马某某、武某某、王某某

关于上诉人丁学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一审认定还款数额与事实不符,通过郭某某偿还武某某的10万元未能列入还款清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丁学彩通过葛某某向薛某甲、马某某、武某某、王某某还款情况”经薛某甲、马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及葛某某签字确认属实,应予采信。此外,薛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直接向丁学彩要回部分欠款,并通过郭某某退还给武某某10万元,武某某对此也表示认可。一审据此认定丁学彩还款共计308.05万元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丁学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不存在向薛某甲、葛某某支付中介费的情况”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薛某甲、葛某某的证言均证实丁学彩曾许诺如果介绍客户成功,向其二人支付提成。二人也实际取得了提成款,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关于丁学彩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在葛某某处抵押的古琴、田黄玉足以偿还被害人的购油款,被害人的损失并非无法挽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丁学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的购油款后,除因不能按约定供油以补偿金名义退回被害人的部分购油款外,其余非法所得均用于个人消费、高息借给他人或支付中介费用等,导致在被害人多次追要剩余购油款时其本人无能力支付。在此情况下,其虽有将存放在葛某某处的古琴、田黄玉作为抵押物继续筹款退还被害人的意愿,但并未取得被害人的同意,在案发前也未能筹钱或将物品变现退赔被害人,故原判认定丁学彩的行为造成被害人425.95万元的损失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丁学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丁学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425.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丁学彩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燕萍

代理审判员  申春福

代理审判员  董丽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肖 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