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晨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韩 轩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闫顺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雪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晨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 判 长 韩 轩
审 判 员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闫顺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雪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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