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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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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郭庆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77号 罪犯郭庆江,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殷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执字第477号

罪犯郭庆江,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河南省安阳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作出(2011)殷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庆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郭庆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31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卫光、殷瑞峰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干警李建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庆江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郭庆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庆江于2009年底至2010年7月份,伙同高俊青夫妇在其共同经营的殷都区好心情洗足店内,组织赵某、张某、曹某、唐某四人卖淫,并限制其人生自由。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组织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罪犯郭庆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三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郭庆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庆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刑期自2010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赵中友

人民陪审员  付彤方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