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内少刑初字第13号 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某,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于2011年7月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2年3月1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武某某、赵某某、李某某、赵某甲、邵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以修下水道、门前路为由,向西关村“关外关”小区南端10户业主,每户强行收取5000元,因钱没有收齐,武某某等人在这些住户出门走“关外关”大门的必经之路上装上铁大门锁住,对这些业主以不出钱就不能向北走“关外关”大门所在的路相要挟,这些业主迫于无奈将钱交给武某某等人,但是武某某等人最后只为这些业主修了一段下水道,路没有修。2009年10月,被告人宗某某伙同武某某、李某某等人再次以硬化路面为由,向西关村“关外关”小区南端10户业主,每户强行收取5000元,后为这些业主硬化了门前路面。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于2011年7月9日到内黄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董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宗某某户籍证明、同案人刑事判决书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强迫他人交易,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洪星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