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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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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易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吴某某残疾证复印件,罗某(曾用名罗曾用)户口本复印件、罗某与丈夫离婚证复印件、罗山董寨林场证明在卷,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主体资

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易某甲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吴某某残疾证复印件,罗某(曾用名罗曾用)户口本复印件、罗某与丈夫离婚证复印件、罗山董寨林场证明在卷,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主体资格。

2、信阳市中心医院出院证、同济医院病情介绍、出院记录、病情证明单、住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在卷。

3、罗某住院收费票据2张、门诊收费票据2张、购药费用清单2张、税务发票一张;

4、证人宋某某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二张、交通费票据(含附带保险票据)37张、住宿费票据(付款人郑建国)一张在卷。

5、信息州司鉴定所(2015)临鉴字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卷,证明被鉴定人吴某某的劳动能力为全部丧失。

经本院委托,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被告人何某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在卷,并经质证、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其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方,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被告人何某符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综合被告人何某犯罪性质和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害人罗某因被告人何某交通肇事死亡,被告人何某依法应承担由此给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超过法律规定数额,其合理损失应为220165.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人员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但没有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其提供的住宿费票据上的付款人与被害人关系亦无证据证明,且交通费主张过高,本院酌定为3000元。综上,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的经济损失有:罗某的医疗费56632.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元(1天×30元/天+4天×50元/天);营养费150元(5天×30元/天);护理费390.03元(5天×28472元/年÷365天×1人);丧葬费19402元(38804元/年÷2);死亡赔偿金487829元(24391.45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220165.68元;交通费酌定3000元。上述赔偿款共计787798.79元。豫S68250号车在平安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车因交通肇事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负有直接赔偿的责任。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应先由该公司在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0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787798.79元-120000元)×70%=467459.15元。综上,被告人平安财保公司共计赔偿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87459.15元(120000元+467459.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易某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87459.15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某、罗某甲、易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蔡 韧

审判员 方 平

审判员 陈玛玲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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