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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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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涛交通肇事、刘某甲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早上,刘义涛到其家,经过刘某甲的允许,将其家的豫EXXX号面包车开走了,当天下午,刘义涛把车开回其家,其开到面包车车头撞坏了,刘义涛说他开车撞到人了,并向其借2000元

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早上,刘义涛到其家,经过刘某甲的允许,将其家的豫EXXX号面包车开走了,当天下午,刘义涛把车开回其家,其开到面包车车头撞坏了,刘义涛说他开车撞到人了,并向其借2000元钱坐公交车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义涛又回到其家说把面包车切割喽,刘义涛就和刘某甲一块把面包车切割并把生效的木头、塑料碎片烧掉,然后刘义涛骑电动车走了。

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16日下午,其在刘某甲家卖木头,大约5点钟的时候,刘某甲让其帮忙到南边的练车场装点废铁,其就和刘某甲将一辆拆解过的白色面包车“薄料”装到他的三轮汽车上,并和刘某甲一起卖到一个废品收购站内。当时装车时,刘义涛说面包车叫刘义涛撞坏了,不能再开了,其和刘某甲、刘义涛三人一起装的车。

5、证人栗某的证言,证实豫EXXX号白色面包车是一对男女以1400元的价格卖到其所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的,男的不是本地人,后其又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甲的事实。

6、到案证明,证实2015年1月16日20时左右,内黄县交警大队在办理“1.16”肇事逃逸案件中,接群众举报称:刘某甲曾有一辆类似面包车,遂在民警配合下到刘某甲家中,见到刘某甲,发现刘某甲言辞闪躲,于是将刘某甲口头传唤到派出所。

7、书证:(1)、被告人刘某甲户籍证明;(2)、前科查询证明;(3)、拆解车辆照片;(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甲帮助被告人刘义涛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义涛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系初犯,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符合“行迹可疑”型自首的构成要件,经查,事故发生后,据现场报案人和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已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豫EXXX号白色面包车,公安机关通过走访、摸排,得知被告人刘某甲曾有一辆类似的面包车,经外围调查,基本确定刘某甲所有车辆即为该事故逃逸车辆,遂前去调查,以上情形证实公安机关已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并已锁定了犯罪嫌疑人,而非因行迹可疑、一般性排查时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交待其犯罪的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认罪,系初犯,无犯罪前科,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义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李林生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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