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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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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非法侵入住宅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6、证人苏某丙证言。2014年6月30日晚上11时许,苏某的母亲打电话说苏某开车往家来啦,你不要叫他去苏某甲家找事,到了苏某甲家门外时看到门开着,门外站着二、三个30多岁的陌生男子,进家后看到苏某甲家院子里站着

6、证人苏某丙证言。2014年6月30日晚上11时许,苏某的母亲打电话说苏某开车往家来啦,你不要叫他去苏某甲家找事,到了苏某甲家门外时看到门开着,门外站着二、三个30多岁的陌生男子,进家后看到苏某甲家院子里站着二、三个30多岁的陌生男子,苏某在与闫某争吵,我劝她们没有听,苏某不离开。一男子用拳头把玻璃打坏了,后看见苏某指使一男子从闫某家东南角厕所内挖了一铁锨屎走到闫某跟前,苏某按住闫某的胳膊,用手往闫某嘴里抹屎,闫某嘴上、脸上都是屎,苏某带着五、六个男子离开后向南走了。

7、书证:⑴被告人苏某户籍证明,苏某系成年人。

⑵勘验笔录及照片。闫某家街门外侧有跺的脚印,门上有几处凹陷的小坑,门内侧铁质门插变形毁坏,转锁被毁坏;闫某脸上满是人的粪便,背上有粪便,院子里地面上有散落的粪便;闫某堂屋外西侧走廊上一块门窗玻璃被打碎。

⑶被告人苏某刑事判决书、犯罪记录查询。被告人苏某因盗窃犯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至2013年11月30日。

⑷扣押物品清单。木棍7根被派出所扣押。

⑸诊断证明。经医院诊断,闫某被诊断为重度抑郁障碍。

⑹被告人苏某到案证明。苏某系抓获归案。

⑺闫某身份证复印件、出院证、住院票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苏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当庭能够认罪,但被告人苏某未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也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苏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闫某造成了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要求被告人苏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经查,闫某在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1168.55元,护理费397.82元,误工费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50元,被告人苏某应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2101元,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二、被告人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01元;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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