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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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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军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份,江西省的吴文军给我打电话,说从网上看到我发布的粮食销售信息,想来我这里看看,来了之后吴文军出手也大方,都是请我吃饭,弄啥都是他花钱,还说他生意做的很大,资金雄厚,

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2013年3月份,江西省的吴文军给我打电话,说从网上看到我发布的粮食销售信息,想来我这里看看,来了之后吴文军出手也大方,都是请我吃饭,弄啥都是他花钱,还说他生意做的很大,资金雄厚,家里面有猪场、门面房啥都有,不用我担心货款方面的问题。就这样我相信了他,共给他发走14火车皮的玉米,大约800多吨,价值200余万元,期间打过来100多万元货款,剩余90多万元货款没有打过来,发完玉米之后,他要走,我不放心,想和他去他们老家实地查看一下,最开始他不同意,后来我就说要么你别走给我打款,要么我得和你去看看。就这样最后他同意让我去看看。我们是2013年4月初从郑州坐飞机去的,在南昌下了飞机还有人开奥迪车来接我们,他说车是他自己的,开车的是他的专职司机。第二天他给我领到他位于江西省高安市灰埠镇满堂红大酒店对过的门市,说门市、门面房及门面房后面的仓库都是他自己的资产,还领到一个山坡上的猪场,说猪场也是他自己的,就这样我相信了他,但之后他一直没给我钱。2014年1月初,我开车去他老家找他,发现他门市早关门啦,我去隔壁的饭店问了一下,人家说他门市早关门啦,货也带走啦,门面房也是他临时租赁的,我又到他所说的那个猪场,那个猪场的人说,猪场根本不是他的,后来我又找到他老婆的电话,他老婆说他们根本就没有奥迪车,车也是租的,而且说他早就有吸毒的前科和赌博的经历。现在吴文军还欠我943200元钱,我现在怀疑他是为了骗我的货才说他有车有房有猪场的。我从江西回家后,还是经常给吴文军打电话,但是吴文军就是不接电话,后来干脆和吴文军联系不上啦。

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我在江西省高安市黄沙岗镇狮子村狮子塘水库旁经营了一家猪场,这个猪场是吴某丙、刘某乙和我经营的,吴文军和这个猪场没有关系。吴文军是我二儿子,他从2013年开始做玉米生意,门市是租人家的,门市是2013年5月1日开业的,开到2013年10月份就关门啦。文军的玉米是2013年2、3月份从河南一个叫吕某某的人用火车发过来的,文军还带着连超来过我的猪场。因为文军吸毒,借着做生意的名义借了人家很多钱,甚至把他大哥买房子的钱都给挥霍啦。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吴文军2013年开始在高安经营饲料、玉米生意,玉米是一个河南人叫连超的用火车发给他的,吴文军开的门市在灰埠,在门市开门之前玉米已经从河南发过来啦,门市房是租赁人家的。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我发现吴文军吸毒,还在网上赌博。2013年7、8月份的时候,吴文军买了一部丰田牌轿车,但是因为欠别人钱没办法,就把车子当掉了,才把别人的钱还上。

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是高安市五福米业有限公司的门面房和仓库的所有者,2013年4月27日,吴文军租赁了我们米厂西面七间门面房,租赁期限为一年。吴文军的门市是2013年5月1日开业的,到了2013年10月份就不干啦。

6、证人甘某某的证言:我欠吴文军货款1万元左右,但是不知道是欠他玉米款还是饲料款。。

7、证人甘某乙的证言:我欠吴文军3200元的小猪料款。

8、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欠吴文军总货款有7000多元,具体玉米款有多少我不清楚。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3年的一天,吴文军给我打电话,说河南的一个老板要到我们那去看,让我去租一辆好一点的车子。第二天我就到高安市梁天租车行去租了一辆银色的奥迪A4轿车,然后我就开着这辆奥迪车去机场接了吴文军和那个老板,到高安我就下车走了,由吴文军开着车走了。

10、证人吴某丁的证言:吴文军的门市是2013年5月1日开业的,他的门市房是租赁人家的,11月25日左右停业的。我负责吴文军门市的看管和记账,10月25日左右我辞职啦,在我辞职之前,刘某丁、刘某某、甘某甲几个人欠吴文军钱最多,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11、证人甘某甲的证言:我已经不欠吴文军钱啦,我们两个已经对过帐,清帐啦。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现在还欠吴文军玉米货款106217元。

13、证人刘某戊的证言:我现在还欠吴文军货款2万多元。

14、货车发货单。

15、门面房及猪场照片。

16、吴文军门市房租赁合同。

17、吴文军门市个体信息。

18、吴文军吸毒处罚决定书。

19、吕某某与吴文军的交易记录。

20、吴文军向吕某某出具的欠条。

21、奥迪车租赁合同。

22、租车行营业执照及奥迪车照片。

23、刘某某与吴文军的走账记录。

24、甘某丁的欠款凭据。

25、吴文军的抓获经过证明。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受被害人吕某某价值2103280元的玉米后,在给付被害人吕某某116万元玉米款后,将剩余玉米款用于其吸毒、赌博和嫖娼等花费,在被害人吕某某打电话讨要货款时,被告人将自己的手机摔毁,致使被害人吕某某无法与其联系,是用逃匿的行为达到占有被害人吕某某剩余943200元玉米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收受被害人的玉米并出售后,没有将玉米款给付受害人,而是供自己挥霍,其诈骗故意明确,故被告人吴文军的辩护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文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文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4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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