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证人苏某某(被害人刘某某的丈夫)证实:三年前因为卖给别人手机的事与李狗蛋产生过矛盾,后因都是做移动通信的加剧了矛盾。2010年9月11日下午6点半,李狗蛋在我家的移动营业厅代办点门口把我妻子刘某某扎死了,当时我不在现场。 22、证人李某某(被告人李狗蛋的父亲)、闫本善、闫勇证实:案发第二天晚上,李冠平闫勇、闫本善、闫勇、闫秀珍,在孟凡荣娘家孟庄的玉米地里找到李狗蛋,经劝说李狗蛋,李狗蛋愿意投案,就把李狗蛋交给民警了。 23、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9月12日夜李狗蛋在其岳父闫本善、闫勇、李冠平、闫秀珍的带领下投案自首。 24、被告人李狗蛋供述及辨认笔录:2010年9月11日下午6时30分,我在贾岭镇宋庄新兴集与另一开移动手机店的刘某某发生争执,我用随身带的水果刀捅她的左肩膀那一片了,记不清捅几刀了,将她捅死了。我就骑摩托车到我岳母孟凡荣家,我给她说用刀捅住人了,得出去躲躲,我岳母借给我2000元钱,我跑到玉米地去了,刀埋在地里了。后来,我家人在玉米地找到我劝我投案,我就投案了。并于2011年2月23日辨认出自己案发后所骑的摩托车和自己所拿砍刀。 25、被告人孟凡荣供述:俺女婿李狗蛋骑摩托车到俺家,让我给他拿2000元钱,我知道他杀人了,就把2000元钱交给他,他就开着摩托车走了。我给他2000元钱是为了让他逃跑中花钱方便,他能跑远点,不会被公安局的人抓住了。公安局的人让我们找李狗蛋投案自首,我让公安人员到孟庄找一找,后来闫本善等人领着公安局的人在孟庄一个玉米地里找到李狗蛋了。 26、扣押物品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情况项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当庭移交的刀子一把、砍刀一把、人民币2000元证实:项城市公安局根据李狗蛋指认抛凶器现场提取刀子一把;抓捕李狗蛋时从其身上扣押2000元人民币。 27、被告人李狗蛋、孟凡荣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孟凡荣病例历以及李狗蛋、苏俊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28、辩护人提交赔偿协议一份、收条、谅解书:李狗蛋亲属代李狗蛋赔偿被害人家属40万元,被害人家属苏俊岭、杨宣、李士良谅解李狗蛋的行为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李狗蛋从轻判处。 综上,被告人李狗蛋因同行竞争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刀将刘某某扎死的事实,有被告李狗蛋的供述,其纠纷供述与目击证人苏先贺、欧雪东等人的证言内容一致,且有证人闫秀珍、苏战东、夏爱梅等人的证言印证,并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鉴定结相一致,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孟凡荣明知其女婿李狗蛋杀人依然资助2000元逃跑的事实有被告人李狗蛋、孟凡荣供述相互印证,并有抓获李狗蛋时从李狗蛋身上扣押的现金2000元为证,亦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狗蛋因同行竞争引发纠纷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凡荣明知李狗蛋是犯罪的人而提供财物,帮助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包庇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狗蛋不计后果,持刀猛扎被害人刘某某胸部、肩部致其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人辩称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李狗蛋犯罪后,经其亲友规劝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故辩护人辩称李狗蛋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被告人李狗蛋与刘某某因同行竞争产生矛盾,案发当天因怀疑刘某某骂他即与刘某某发生争执,遂持刀猛捅刘某某,被害人并无过错,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辩护人辩称,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履行,经查,该谅解协议系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家属自愿达成,双方协商的40万元赔偿款已履行,故辩护人以此为由请求对李狗蛋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孟凡荣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李狗蛋,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狗蛋、孟凡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狗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孟凡荣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砍刀一把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200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庞 巍 审判员 位秀伟 审判员 杜 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