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各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被害人王某某、王某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河南省司法厅准予解回罪犯的函四份、被告人孙省委、杨文军、杨红军、张华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王某某提供的被抢邮政储蓄、工商银行银行卡及交易信息凭条、中国邮政储蓄司法查询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省委、张华磊、杨红军、杨文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针对本起犯罪均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孙省委、张华磊、杨红军、杨文军系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将本起犯罪与前罪宣告刑进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省委系累犯、并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杨文军有立功情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对各被告人综合量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省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32年11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杨文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杨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29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张华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黄 华 审判员 朱景玉 审判员 董晓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