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熊某的证言,2012年6月2日下午,我和赵赛赛、康利豪去南边老看守所玩,碰到白龙和两个我不认识的男孩,我们说话时,赵赛赛接过一个电话后对白龙说,公园滑冰那里有个牵狗的小孩的手机管抢,白龙说你去哎,赵赛赛和康利豪领着我不认识的那两个男孩去了,因为我来时见到那个牵狗的男孩和我大娘有亲戚,所以我就没有去。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2日下午,我和赵赛赛、康利豪、还有另外一个忘了是谁了,我们几个人在陈抟公园划船门口碰见两个牵狗的男孩,当时赵赛赛领着我们上去拦那两个男孩,抢了其中一个男孩的一部手机,之后我们就跑了,赵赛赛把手机给白龙了。 10.证人苑某某的证言,2012年的夏天的一天,我和我女朋友玉博、苑留住在鹿邑县陈抟公园老子塔旁边打扑克喝刨冰,有一个男孩和苑留住打招呼,打过招呼后,我们继续打牌,后来我就回家了。我印象中那个男孩与苑留住打招呼时,苑留住花50元钱买了他一部手机,苑留住当时高兴的不能行。 11.刑事判决书,赵赛赛、康利豪、白龙均已判刑。 12.辨认笔录,白龙辨认出指使他抢劫的人是苑留住。 13.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情况。 14.价格鉴定结论书,被抢手机的鉴定价格。 15.户籍证明,被告人苑留住出生于1992年10月27日,户籍所在地为鹿邑县城郊派出所。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留住教唆未成年人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教唆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自首不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教唆未成年人抢劫他人财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留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