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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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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广德犯爆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5.证人龚某某证言,杨某某是在我家租房子。他所租的房间是在二楼,二楼是两户人家,一楼是一对老夫妻租� Q钅衬乘〉哪嵌奥ケ北呤且贫牟懵ィ俏颐切值苋胰司幼。ツ媳呤且桓鋈懵ィ飧欢岳狭娇诤鸵桓鲅

5.证人龚某某证言,杨某某是在我家租房子。他所租的房间是在二楼,二楼是两户人家,一楼是一对老夫妻租住。杨某某所住的那栋楼北边是移动四层楼,是我们兄弟三家人居住,楼南边是一个三层楼,租给一对老两口和一个巡夜人员住。周围的建筑都是挨着一起建造的,楼和楼之间没有缝隙。杨某某门口被人放炸药的事,是第二天我家属告诉我的,说是有人晚上往杨某某屋里塞炸药,杨某某醒了之后去撵,没有撵上,回来时看到楼梯上及楼道上散落的有炸药。

6.证人何某某证言,一两个月前,我经常见到吴广德骑电动车带着一个女的,我问这个女的是哪的,吴广德说是商水的。在十几天前,吴广德找到我说那个商水的女的骗了他一万多块钱,感觉比较气。吴广德前几年放过铁铳。我们村北边孙庄的孙树林原来也是放铁炮的。

7.证人陈某某证言,我们村的任树林以前给别人放火铳,现在不干了,去外地打工不在家。

8.证人孙某某证言,我们村没有叫孙树林的,有个叫任付林的是放铁炮的,吴广德跟他认识,但是否在一起放过铁炮我不知道。

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10.鹿邑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经鉴定,在送检的尼龙袋上可疑斑迹为吴广德所留可能性大于99.9999%。

11.周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书,经鉴定,送检的黑色粉状物为黑火药。

12.河南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经鉴定,从送检的黑色粉状物质中检出硝酸根离子,检出C、O、K、S元素。

13.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对两份理化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的说明。

1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鹿邑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吴广德家中搜出一块白色孝布,并予以扣押。

15.监控录像、照片和对监控录像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吴广德前往案发现场和逃跑时的路线。

16.鹿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侦查机关赶到案发现场后,对散落的黑火药,处于安全考虑,扫入水沟冲走,冲走的黑火药重量为600克左右。在二楼杨某某门口处的一个白色尼龙袋盛装的黑火药,经用脏器称重,重量为5公斤。

17.侦查实验笔录、照片、录像、情况说明,侦查机关对现场提取的黑色粉末状物质进行实验,该物质具有可燃性。

18.户籍证明,被告人吴广德出生于1945年4月18日,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鹿邑县以及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吴广德当庭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广德为泄私愤,将黑火药放置于被害人所租住的住室门口,在准备点燃时被发现,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广德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广德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依法对被告人吴广德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广德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薛 勇

审判员 闫滨海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