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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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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洪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1.0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洪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1.07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洪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洪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洪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艳梅

审判员  耿梅红

审判员  殷长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