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恩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关恩学辩称他曾向张某某出具30万元借条,未实际收款的意见,经查,现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窦某某证言及被告人关恩学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均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关恩学曾因本案收取被害人张某某30万元现金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解承诺书上的签名不是其书写的意见,经查,现有公安机关在案发后让其本人书写的多个签名笔迹,经鉴定与承诺书上“关恩学”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且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窦某某证言均证明被告人关恩学曾向张某某出具承诺书,故对该辩解意见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关恩学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恩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关恩学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三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宏宇 审 判 员 殷长河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