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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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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廖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被告人廖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原羁押35日已折抵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被告人廖某的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原羁押35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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