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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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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7、证人师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大约11点30分左右,邻居师某某到我家借撬杠,说师某1家门前的井盖又被人给弄开了,我们家都有小孩,怕小孩掉到井里,我就把撬杠给他了,我也拿了个?头帮他盖,师某某骂着说“

7、证人师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5日大约11点30分左右,邻居师某某到我家借撬杠,说师某1家门前的井盖又被人给弄开了,我们家都有小孩,怕小孩掉到井里,我就把撬杠给他了,我也拿了个?头帮他盖,师某某骂着说“谁又把井盖掀开了”。师某1从家窜出来也骂着说他把井盖掀开了,师某1的媳妇也端了一碗饺子从家里出来骂师某某,师某某的媳妇段某某和师某1的媳妇对骂,师某1的媳妇把手中的一碗饺子泼在段某某的身上,她俩就相互打了起来,师某1就往段某某跟前准备打段某某,师某某用胳膊挡了一下,之后师某某用手捂着胳膊,我看见师某1手中拿了一把斧头,就赶快把师某某拉开了。

8、汝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师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10、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汝阳县公安局将涉案的斧子一把保全。

11、关于师某1伤害案作案工具打捞过程的说明。证实2015年3月5日下午,汝阳县公安局刘店派出所民警在村民见证下将一把斧子打捞出来,后经师某1辨认该斧子系砍伤师某某所用。

12、汝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实师某1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处罚十日,并于同日送汝阳县拘留所执行。

13、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师某1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14、汝阳县中医院住院病历一份、医疗费收费单据一张。证实师某某住院23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7555.5元。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1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根据单据认定,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按照相关规定计算。附带民事原告人师某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7555.5元、误工费593.34元、护理费1794.13元、生活补助费及营养费920元,共计20862.97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无法支持。参考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师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及营养费等共计20862.97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宁念渠

审判员  解晓生

审判员  张乐乐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