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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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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阳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一、被告人李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本院(2010)文刑初字第157—1号 刑事 判决“被告人李阳阳犯盗窃罪,

一、被告人李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本院(2010)文刑初字第15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阳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代理审判员  陈文馨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