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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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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刘某某提出

本院在对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2、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已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刘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