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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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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曦波等人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5.被告人王曦波供述,2014年7、8月份,翟某某找到其妻子杜某某,想杜某某劝其帮翟某某的表弟李某某的孩子李某某上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中部就读,其感觉不好办,就拒绝了。后来翟某某多次恳求杜某某让帮忙,最终其

5.被告人王曦波供述,2014年7、8月份,翟某某找到其妻子杜某某,想杜某某劝其帮翟某某的表弟李某某的孩子李某某上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中部就读,其感觉不好办,就拒绝了。后来翟某某多次恳求杜某某让帮忙,最终其考虑到李某某想让孩子受到好的教育的想法,就答应试试看,其让杜某某给翟某某打电话要孩子的基本信息。后李某某在泰和苑小区见到其和杜某某,先将孩子信息的纸条交给其,又从车里拿出一个报纸包,称孩子上学的事情让多帮忙,这是5万元感谢费。其和杜某某推脱了一下后杜某某接过报纸包。后其将李某某的基本信息报给了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的袁某某校长,并注明李某某是其朋友,希望能够同意李某某进入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就读,后由袁某某提交学校的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其将该笔钱的2万元放入了家里的保险柜,另外3万元存入了其建设银行信用卡。有存款凭条、信用卡账单明细查询在卷佐证。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4年6、7月份,翟某某找到其称,翟某某的表弟想让孩子上实验中学,想通过其丈夫王曦波帮忙,其觉得帮不上忙就没有答应。后翟某某多次打电话让其帮忙,其和王曦波一直都没有同意。后来其听说河南省实验文博学校初一没有招满学生,在翟某某的多次恳求下,其就让王曦波留意能否帮忙,后王曦波就让送来一份李某某的基本信息。后李某某就来到泰和苑小区门口,其和王曦波一起下去见了李某某,李某某从车里拿出一份包好的报纸,当时是其接的报纸,觉得里面是现金,王曦波不愿意收钱,在推脱不掉的情况下就收下了。回到家其清点了一下共有5万元,钱如何处置其不清楚。

其他综合证据:

1.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说明,证明王曦波作为校长助理职务的岗位职责是,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学校卫生和校园维护维修工作进行督导,对学校部门工作提出建议,参加学校行政会议,按通知参加校长办公会。

2.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王曦波任职情况说明,证明王曦波于2008年8月至2012年2月担任科教办主任,2014年2月至2014年9月11日担任校长助理,2014年9月11日至今担任校史馆主任。

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罚没收入专用票据一份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曦波、杜某某已将赃款人民币9万元退出。

4.被告人王曦波、杜某某的户籍证明。

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因黄某甲检举揭发王曦波受贿4万元的事实,2014年9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以王曦波自有车辆涉嫌肇事为由,电话通知王曦波前往派出所,杜某某也一同前往。当日,杜某某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了其伙同王曦波收受李某某5万元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曦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涉案赃款人民币九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王曦波上诉称,原判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一致,并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曦波第一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黄某甲、陈某某证言、上诉人王曦波供述及河南省实验中学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某甲之子在不具备就读省实验中学的情况下,通过王曦波的帮助而得以在省实验中学就读,后王曦波收受了黄某甲4万元人民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曦波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侦查机关在获取黄某甲交代的王曦波涉嫌受贿的线索后,决定对其初查,为保密以上诉人王曦波自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为由,通知其和杜某某到公安机关,后将王曦波、杜某某带至侦查机关询问室分别询问。上诉人王曦波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黄某甲贿赂的事实,同时还供述了其他受贿事实,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王曦波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王曦波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的事实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上诉人王曦波犯受贿罪,对其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曦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单独或伙同杜某某利用其本人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曦波、杜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曦波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