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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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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献力等人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关于上诉人肖献力、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肖献力、王某某的贪污数额中应扣除为工作而购买电脑的1.03万元和手机的0.25万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金港湾公司会计王某某的记账本显示“买手机2500元”,并无

关于上诉人肖献力、王某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肖献力、王某某的贪污数额中应扣除为工作而购买电脑的1.03万元和手机的0.25万元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金港湾公司会计王某某的记账本显示“买手机2500元”,并无买平板电脑的1.03万元记录,且上诉人肖献力供述没有用平板电脑办过公,上诉人王某某供述买平板电脑是拿着玩的,故买平板电脑的1.03万元非因办公支出不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而买手机的0.25万元可从贪污数额中扣除。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部分成立,与此相对应的出庭检察员关于在账目中有记载的购买手机的0.25万元从贪污数额中扣除的意见予以支持。故三上诉人的贪污数额应为4.53万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献力、张某某、王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因认定贪污数额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肖献力、张某某、王某某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肖献力犯贪污罪;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

二、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管刑初字第62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肖献力、张某某、王某某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肖献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献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