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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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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杰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关于上诉人刘书杰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到案经过,上诉人刘书杰、原审被告人李维山供述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在掌握了刘书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证据后,将其抓获归案。故该上

关于上诉人刘书杰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到案经过,上诉人刘书杰、原审被告人李维山供述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在掌握了刘书杰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及证据后,将其抓获归案。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萍提出司法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科学的上诉理由,经查,该鉴定意见是具有法定资质机构、具有司法会计鉴定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依据侦查机关通过合法扣押手续收集的银行明细、集资户资料、相关合同等大量证据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予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赵萍提出原审庭审时证人未出庭作证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萍在一审庭前及庭审过程中未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且原判所采纳的证人证言均系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合法收集,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出示并质证,上诉人赵萍亦当庭表示无异议。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李现民主观上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客观上未直接参与吸收存款业务,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书杰、赵萍、李现民、原审被告人李维山供述,投资协议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李现民负责向集资客户宣讲投资的高额回报、公司实力、投资前景等,是向集资客户吸收资金的一项重要手段,其与刘书杰、赵萍、李维山、赵某甲以墓地开发为名,共计向社会公众1048人非法吸收资金,总计金额18619.82万元,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刘书杰、赵萍、李现民及李现民的辩护人提出三上诉人系受聘用打工人员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判根据三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综合考虑三上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三上诉人在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系从犯,并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与之相对应的,关于原判对上诉人刘书杰、赵萍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书杰、赵萍、李现民、原审被告人张继涛、李维山、赵某某、孙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书杰、赵萍、李现民的上诉理由及李现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