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保营及原审被告人张向勇、丁水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因为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张向勇、刘保营系主犯,丁水祥系从犯;案发后丁水祥系自首。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刘保营上诉、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胜功 审 判 员 汪致咏 代理审判员 高慧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晨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