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案犯崔东林的供述,我外甥金某某开着车拉着我和崔刘杰、朱高山从试量驾车走311国道,走到张店和吴台搭界的地方,路边上有一辆农用三轮车,车上装的有东西,我和崔刘杰、朱高山把车推到省道上,我开着车,崔刘杰在车厢里坐着,朱高山坐我外甥金某某的面包车,我们就回家了,后来崔刘杰说他找个人把车卖了,就把车开走了,我不知道他把车开哪去了,也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他也没有分给我钱。 4.同案犯朱高山的供述,我们偷了七辆机动三轮车,第一次是在生铁冢乡丁桥口村的一个加油站,我和崔东林、崔刘杰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回去后,崔刘杰把车子卖了两千七八,除去吃饭的钱,给我500块钱。再往后我们去偷车的时候都是金某某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我和崔刘杰、崔东林一块偷的。我们坐金某某的车还偷了两家加油站的机动三轮车,加油站在什么位置我不知道,这两辆车子是崔刘杰、崔东林去卖的,这两辆车崔刘杰给了我1000元钱。在张店街上西头一家卖瓷砖的门口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当时崔刘杰还把人家的摄像头线绞断了,这次偷的车子也是崔刘杰和崔东林卖的,可能分给我几百元。在210省道路东侧偷了一家收粮食的,当时机动三轮车在粮食收货点内停着,崔刘杰把锁绞开,这辆车子也是他俩卖的。在辛集311国道南侧村庄的一家门口偷了一辆机动三轮车,这次也是崔东林、崔刘杰去卖的,可能分给我几百元钱。最后一次,在210省道张店和吴台交界处,在路边上停着一辆三轮车,我们推走后,崔刘杰把这辆三轮车送到试量北头的一个农机修理部,这辆车我不知道卖掉没有,但是没有分给我钱。 5.被害人丁某某陈述,2014年5月19日早晨六点多钟,发现我停在家门口小丁庄311国道路南面的一辆五征牌农用三轮车不见了,就报警了。 6.被害人孙某陈述,2014年5月23日上午11时左右,我把我家蓝色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观堂南头陈菜园加油站里面了,到5月25日早上6点左右,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我就去查看监控视频,是昨天晚上23时35分至46分期间被人偷走的,之后我就报警了。 7.被害人杨某某的证言,同孙某证实一致。 8.被害人栾某某陈述,2014年5月26日晚上,我把我蓝色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停放在我开的瓷砖店的棚下面,5月27日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调监控,发现在27日凌晨2点左右时,有三个人,其中一人手拿一把压力钳,把我的摄像头线扯掉,用钳子把锁剪断,把我的三轮车推走了,我就报警了。 9.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5月27日早上6点多,发现大门开着,院内的蓝色时风牌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报案了,后从监控录像上看到是凌晨2时20分左右,三个蒙面人偷走的。 10.被害人贾国领陈述,2014年5月30日下午,我把我家的时风牌三轮车停放在210省道东侧的自家房子前,车上装的有小麦,夜里2点多的时候,我父亲贾云显给我打电话说,三轮车不见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 11.被害人韩某某陈述,2014年6月2日晚上11点的时候,我把我飞彩牌机动三轮车停在郸城到生铁冢路东的自家门市部门口,到6月3日凌晨快5点的时候,发现我的三轮车不见了,被盗时,车厢里放的有电钻、电缆线、梯子等工具。 1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13.金某某话单,证实2014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金某某在观堂镇北。 14.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 15.价格鉴定结论书; 16.发还物品清单; 17.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徐莹敏 审判员 陈德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