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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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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程某某、宋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程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程某某、宋某某犯诈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程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程某某、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对被告人程某某、宋某某酌定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娄本升

审判员  阙茂永

陪审员  李 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