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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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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已部分退赃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