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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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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贩卖给吸毒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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