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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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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0月2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1月13日下午,被揭阳市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住沈丘县。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0月25日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1月13日下午,被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抓获。因涉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新彬、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3月5日,赵某某向沈丘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欠其树苗款75665元,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沈丘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下达了(2014)沈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通告,查封了张某某位于石槽集乡地税所对面苗圃基地价值9万元的树苗。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苗圃园的树苗已被沈丘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沈丘县人民法院许可将查封的树苗私自卖出,将杨树苗卖给商水客户得款10000元,树款也没有交沈丘县人民法院,后又将苗圃园地的果树私自卖掉后,携款带家人外出打工。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法院查封其的树苗属实,但是其没有不经法院许可卖树。是受别人指使让其卖的树苗,构不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5日,赵某某向沈丘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某欠其树苗款75665元,并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沈丘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下达了(2014)沈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通告,查封了被告人张某某位于石槽集乡地税所对面苗圃基地价值9万元的树苗。并告知其所查封的树苗由张某某保管,允许其销售,但所售货款应交由本院保管,未经本院许可,所销售的树苗不得运出该苗圃基地。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该苗圃园的树苗已被沈丘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未经沈丘县人民法院许可将查封的树苗私自卖出。将杨树苗卖给商水客户得款10000元后,树款没有交由沈丘县人民法院保管,其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苗圃园基地的果树私自卖掉,并携款带家人外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沈丘县人民法院查封我苗圃园属实。沈丘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向我送达了(2004)沈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沈丘县人民法院公告,查封了我在沈丘县石槽集乡地税所对面经营的苗圃园内价值90000元的树苗。2005年农历正月初九,我将苗圃园的石榴树3000多棵拉到了商水县巴树镇村卖给郭某某了,谈好的价钱是1.5元一棵,郭某某说树活后再给钱,我也同意了。后来我去郭某某那要钱,郭某某说树就活了百十来棵,钱我也没要。2005年2月份,我和张顺虎又将9000多棵杨树苗拉到商水卖给了郭某某,每棵0.7元,钱当时郭某某都给我了。2005年2月份我又将苗圃园里果树都卖给中牟的一个人了,这个人也不知道叫啥,当时说好给他培养好,活了给钱,最后也没有人去给他服务,钱也没有要回来”。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解称:“树苗是石槽集乡政府的领导让卖的,树苗款交乡里了”。

2、证人张某某X证言:“在沈丘县人民法院查封苗圃园的几个月后,赵某某经常来苗圃园要账,还有其他人找张某某要账,张某某一看也干不下去了,就把苗圃园的果树苗卖给了中牟的一个人了,卖了有4万多棵石榴树苗,是张某某跟车去卖的。2005年2月中旬,张某某将苗圃园的3000多棵石榴树苗卖给了商水县巴村镇村民郭某某了。过了有几天张某某又将几车杨树苗卖给商水县巴村镇郭某某。当时我也去了,卖的钱张某某收了。后来张某某将苗圃园的树苗处理完就没有再见过他,听说是带着家人外出了”。

3、证人郭某某证言:“我与张某某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的,我在2005年2月中旬阴历正月初九,张某某给我送了一大篷车石榴树苗,有3000余棵。又过了几天,张某某又给我送来三车杨树苗,约一万余棵,买树款给了张某某8000元”。

4、证人赵某某证言:“因张某某欠我树苗款,我多次催要起诉后,法院查封了他的苗圃园,张某某在2005年2月份刚过了年没几天,他就偷着将苗圃园的树苗卖给了商水县巴村镇郭某某了,卖的有石榴树苗、杨树苗,我发现他卖树,就和沈丘县人民法院反映了,2005年底张某某带着家人外出了,到现在还欠着我的钱”。

5、证人张某某X1证言:证实张某某和他妻子孙桂兰及二个孩子全家外出,一直没有在家,听说张某某欠人家好多钱,无法偿还,全家都跑了,法院的人也经常找他。

6、证人涂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和他妻子孙某某都在外打工,好多年没有回来过了。

7、证人孙某某X证言:证实向张某某送达(2004)沈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是张某某本人签收的。签收时间是2004年3月5日。

8、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及周口监狱罪犯档案资料。

证明1988年10月25日张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4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9、本院2008年9月2日、2009年6月14日送达沈丘县公安局的“沈丘县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份。

证明了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隐藏、转移法院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由沈丘县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

10、公告、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证明所查封的树苗有张某某保管,允许其出售,但所售价款应交本院保管,未经本院许可,所销售的树苗不得运出该苗圃基地,并送达张某某。

1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3日下午,揭阳市公安局磐东派出所抓获网上在逃人员张某某。

12、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民事诉讼,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辩解的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王建达

审判员  韩 冲

审判员  张 灵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