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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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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八、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证言:证实二人合伙承包的将在西平县老王坡农场林业观测塔北侧承包的树,2014年2月27日把采伐许可证办好之后,将树卖给了郭某某,并对树的边都喷了红漆,杨某某给老郭指认的十分清晰及地块与

八、证人杨某某、张某乙证言:证实二人合伙承包的将在西平县老王坡农场林业观测塔北侧承包的树,2014年2月27日把采伐许可证办好之后,将树卖给了郭某某,并对树的边都喷了红漆,杨某某给老郭指认的十分清晰及地块与马某某的地块相临的情况。

九、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张某乙在老王坡农场的地里承包树,树在八百亩的中间,西边的杨树是关伟的,东边的杨树是姓马的。树的边界是在四个角的树上喷有红漆的情况。

十、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南块地有一双行伐倒没有拉走的树,北块地有两双行伐倒没有拉走的树,这些树从康某甲的手里买走后又卖给了张某丁,张某丁给康某甲35000元。自己赚了5000元,给大白脸4000元。

十一、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将承包的“八百亩”中间那一块地转给杨某某等人的情况。

十二、证人贾某某证言:我承包过老王坡八百亩地的林木,那块地由我、王某乙、关伟我们三个人一起承包,我承包的是最东边的那一块,我承包的总共是292亩,种的是杨树,那地当时分为南北两块,南块的地好,北边的地孬,所以我们三家承包时,南块北块都承包的有,都是按比例分的。我的西侧是王某乙的,我那块地后来于2006年转包给了一个叫王亚伟的人,他来的是一个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不过经办的人是马某某,马某某代表着王亚伟签的名,给我打款也是马某某打的款。我的树转包的时候王某乙的已经转了,他的转给了杨某某。我转给王亚伟的时候,给马某某就边界的事说的很清楚,后来他从来没有因为边界的事问过我,因为那边界的事是非常清楚的,之前也没有因为边界的事出过问题。

十三、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经李某某介绍其购买了康庄后面的在地里已经伐倒的杨树,商量的树价是44000元,李某某从中得4000元的好处费。

十四、证人曹某某证言:老王坡“八百亩”地对外承包一事,最初由老王坡农场发包。几经流转,最后承包的是西部地块承包的是关伟,中部地块承包的是张某乙,东侧地块承包的是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其负责人马彦珍,马彦珍的弟弟马某某负责管理。案发地块位于马某某负责管理的东地块。因为地块承包单位河南德益农林发展实业有限公司长期拖久老王坡农场的承包费用和迟延履行金总共已经超过50万元。东块树木如果未被伐,大概正好抵上该拖欠费用。所以东块地段树木虽然由马某某管理,老王坡农场也一直非常关注。案发那天,农场领导安排人到现场去,发现马某某等人管理段正在被人采伐,当时向领导反映并及时报警。马某某管理的东块地块与张某乙承包地块分界处我们都作过详细的丈量,案发位置在德益公司承包地段内,具体位置在与张某乙承包地界以东。案发时,德益公司承包地块内,南块地被伐树木8行,北块地被伐树木10行。2013年3月22日案发当天,除了南块地倒放在现场的两行,北块地里有伐倒没有拉走的树。因为德益公司欠老王坡农场的承包费用,2013年3月22日案发被伐的树我们代表老王坡农场给马某某协商,马某某委托康某甲全权处理,树款由老王坡管委会收取,当时我们只谈了南块地两行的树款,谈的时12000元钱,树款由康某甲交给我了,我给他们出的有收条。

十五、证人刘文华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下旬,李某某给其联系说他在老王坡农场八百亩卖了一铺杨树,叫找人买走,并说赚钱了给其分点。后其联系了张某丁,在现场发现八百亩南块地是两行伐倒未拉走的杨树,后来张某丁给琪说的北块地和南块地伐倒没有拉走的杨树总共价格是45000元钱,树拉完之后李某某给其4000元钱。

十六、银行交易明细:证实户名为郭某某的邮政储蓄账户交易明细。

十七、协议书:证实曹某某和马某某签订的协议书。

十八、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西平县森林公安局扣押郭某某5500元发还给西平县老王坡农场的情况。

十九、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1、公(森)勘(2014)056号,证实现场南侧地块从东向西第一至四行被伐情况,经勘验第一二行共245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45.2345立方米,第三四行共242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41.4414立方米。2、公(森)勘(2014)057号,证实现场南侧地块从东向西第五至七行被伐情况,经勘验第五六行共257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42.9806立方米,第七行共123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24.8121立方米。3、公(森)勘(2014)058号,证实现场北侧地块从东向西第一至十行被伐情况,经勘验第一二行共118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17.3372立方米,第三四行共112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15.7835方米。第五六行共112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16.4453方米,第七八行共99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14.1631方米,第九行共46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6.5853方米,第十行共42株杨树,合计立木蓄积3.7321方米。

二十、鉴定意见:1、西平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1)、证实被伐树种位于该地块中东部,现场东侧为杨树林,现场西侧为伐根,现场树木为南北行,共四行,东侧两行紧挨树林,树木被伐后,倒在原处,树种杨树,株数为245棵,活立木蓄积为45.2345立方米;西侧两行现场只有伐根,没有树木,树种杨树,株数242棵,活立木蓄积为41.4414立方米。(2)、证实被伐树种位于该地块南地块中东部,现场东西两侧均为杨树伐根,现场杨树伐根为南北行,共3行。从东往西数第5、6行伐根株数为257棵,活立木蓄积为42.9806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7行伐根株数为123棵,活立木蓄积为24.8121立方米。证实被伐树种位于该地块北地块中东部,现场东侧为杨树林,现场西侧为伐根,现场树木为南北行,共10行,树种均为杨树。从东往西数第1、2行伐根株数为118棵,活立木蓄积为17.3372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3、4行伐根株数为112棵,活立木蓄积为15.7835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5、6行伐根株数为112棵,活立木蓄积为16.4453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7、8行伐根株数为99棵,活立木蓄积为14.1631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9行伐根株数为46棵,活立木蓄积为6.5853立方米。从东往西数第10行伐根株数为42棵,活立木蓄积为3.7321立方米。

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证实涉案林木蓄积量为228.5306立方米,共1396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