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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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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宣扬邪教“全能神”,并发放有关邪教书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宣扬邪教“全能神”,并发放有关邪教书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贾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贾某某向他人宣传邪教“全能神”并发放“全能神”相关书籍时,被传播人拒绝接受,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

二、“全能神”书籍115本、视频播放器1部、内存卡5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臧跃峰

代理审判员  鲁远卓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保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