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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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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2015)安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

(2015)安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5)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E26598号小型轿车沿安林路行驶至安阳县一中门口时,与唐某某停放在路北边的一辆车牌照为豫E2352C捷达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秦某某驾车逃逸。2015年6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秦某某被唐某某等人送到安阳县公安局。2015年6月21日,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秦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mg/100mg,超过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醉酒驾驶。案发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认为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某某陈述、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照片、查获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超过了80mg/100ml国家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秦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