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告人晋一X的供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其承包了林州市翠微苑小区7、8号楼的建筑工程,其儿子晋二X和外甥女婿韩二X在工地负责全面工作。经晋二X、韩二X核实,截止目前共拖欠的工人工资有董一X抹灰组115568元,陈XX抹灰组167000元,韩二X水电组288200元,刘建明木工组229379元,赵XX二次结构组100395元,呼一X呈顶组27213元,王五X打杂组4320元。2013年5、6月份以后,因为其没钱给工人发工资,就到了山西。2014年12月3日晚10点多在山西省孝义市禹瑞快捷酒店住宿时被孝义市公安局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一X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起诉书指控晋一X逃避支付的工资数额,根据被害人陈XX等人提供的拖欠工人工资表等证据可以证实,晋一X逃避支付工人的工资应认定为932072元。关于晋一X认为数额只有20余万元及辩护人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的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晋一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晋一X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晋一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被害人赵XX、董一X等81名工人工资共932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路宏山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