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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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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张XX因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张XX因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共计6492.9元,应予赔偿。关于冯X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冯X请求的精神损失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做出判决,因该请求不属物质损失范畴,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6年2月8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经济损失6492.9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代理审判员  徐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