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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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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平得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18、被告人张平得的供述证实:平时与父亲张某某关系不好。6月30日,其提出让张某某多照顾自己,把两个孩子的学费交了,与张某某发生吵架。当晚,出来散心,出门前让母亲去其家帮忙看孩子。次日7月1日凌晨,其路过张

18、被告人张平得的供述证实:平时与父亲张某某关系不好。6月30日,其提出让张某某多照顾自己,把两个孩子的学费交了,与张某某发生吵架。当晚,出来散心,出门前让母亲去其家帮忙看孩子。次日7月1日凌晨,其路过张某某家中喝水,长期矛盾积累,产生打父亲一顿的想法。其用屋里的擀面杖击打正在卧室睡觉的张某某身体上半部,打了后就跑到院内。又回屋查看张某某伤情,发现伤情较重,用手巾给他擦嘴角的血。又想死了一了百了,也怕再增加家里经济负担,就用双手掐张某某脖子。后为隐瞒打伤张某某的事实,将屋顶横梁锯断,伪造被砸伤的现场并打120及向家人呼救。张某某被送至汤阴县人民医院抢救,7月5日因抢救无效,出院回家后死亡。张某某举行葬礼期间,因舅舅发现木梁上有锯痕,7月7日其主动告诉母亲和舅舅把父亲打伤的事实,和舅舅一起到汤阴县菜园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平得与父亲张某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趁张某某睡觉时,持擀面杖击打张某某头部数下,又用双手掐张某某脖子等手段将张某某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张平得系自首”的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张平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成立。鉴于本案系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亲属亦对其犯罪予以谅解,故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平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歆梅

审 判 员  高 源

代理审判员  杨如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