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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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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明、王海锋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同明、王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打恐吓电话、挖被害人父亲坟墓的方式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现金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同明、王海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打恐吓电话、挖被害人父亲坟墓的方式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现金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彩芳

代理审判员  张利平

代理审判员  江松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晓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