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连朋波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朋波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二被害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连朋波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应认定连朋波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朋波伙同他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二被害人并致二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连朋波及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证据不足,应认定连朋波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张某某指认连朋波伙同他人对其殴打的事实,与证人田某乙、宋某某证实在应连朋波邀请后一起饮酒,后连朋波等人无故殴打一哭泣女子等人的事实,证人宋某和田某某亦证实途径南门口打架现场时见连朋波参与打架的事实能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连朋波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连朋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连朋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科

审 判 员  王瑞霞

人民陪审员  付丽芬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魏 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