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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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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焕故意伤害、曹香菊窝藏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13.证人温某某证言,1995年在牛心山上听马随丑说:刚焕恁狠,他把焦某某打的可狠。刚焕叫焦某某和他一块去山南,焦某某不想去,刚焕恼了,捞住焦某某拳打脚踢,踢住小肚子了。焦某某在山上躺了二、三天,被家人背走

13.证人温某某证言,1995年在牛心山上听马随丑说:刚焕恁狠,他把焦某某打的可狠。刚焕叫焦某某和他一块去山南,焦某某不想去,刚焕恼了,捞住焦某某拳打脚踢,踢住小肚子了。焦某某在山上躺了二、三天,被家人背走了,到家后死了,刚焕跑了。

14.证人铁某丙证言,十几年前冬天的一天早上,振圈家的人来卫生室说焦某某被打伤让去看看,到后见焦某某靠坐在床上,腹部明显突起,上腹压痛明显,神智清晰,未发现外伤所留下的红、青、紫等伤痕,当时考虑到怕是腹膜炎、胃穿孔,就给她输消炎药,并告诉铁圈到更高一级医院救治。听说是在大口牛心山奶奶庙,曹寨一个男的打了焦某某,并朝焦某某腹部跺了一脚。

1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曹刚焕外逃期间和曹某某有联系,在曹某某家见到过曹刚焕。

16.证人尚某某证言,证明曹刚焕及妻、子经常在曹某某家老宅居住。

17.被告人曹刚焕供述,称自己又叫王道民,改名一是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二是为了孩子上学报户口方便。199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到牛心山的奶奶庙烧香,碰见在庙里做饭的焦某某,她拉住不让走,其使劲一甩,把她甩到地上,她卷缩着倒在地上,说她肚子痛,其把她抱到伙房,给她做了一碗面汤喝,并陪她一夜。事发第二天其跑了,过了几天在大口乡政府附近听有人议论说焦某某死了,其就跑了出去。期间回来十几次,都是住在缑氏南家村其母的宅子里,见过曹某某几次,问过她怎么样了,她说公安正抓其。

18.被告人曹某某供述,曹刚焕1995年在大口给别人打架,把人打死以后就出去了,一直没在家。从出事到现在,曹刚焕回家二、三次,每次回来都在其家住,其还去过淮阳两次,在淮阳太昊陵门口见过他两次。2010年左右曹刚焕一家三口开始在其家老宅住。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刚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认定被告人曹某某犯窝藏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原审被告人曹刚焕上诉称:1.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姜某某的丈夫与其有矛盾,他是陷害。2.其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缺乏因果关系。焦某某是几天后死亡,不排除他伤。3.本案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本案在被省高院发还后,检察院无“新事实、新证据”重新起诉。请求宣告其无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曹刚焕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张某某(白鸽)、姜某某证实在现场看到曹刚焕用脚踢被害人焦某某;被害人焦某某丈夫、儿子听到焦某某说是被曹刚焕用脚踢到肚子了。该证言与尸检报告结论“焦某某系腹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肠破裂死亡”可相互印证。曹某某证明其哥曹刚焕1995年和人打架将人打死后出逃。曹刚焕在公安阶段亦供认其1995年12月份在牛心山奶奶庙将焦某某甩到地上,焦某某说她肚子痛,几天后其听说焦死亡。关于曹刚焕称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经查,本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指定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时补充了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记录、关于到偃师人民医院查找焦某某就诊记录、公安机关技术人员对鉴定的补充说明、本案部分证人已死亡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刚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明知曹刚焕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藏匿处所,帮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曹某某虽然犯罪,但考虑其没有文化,对其犯罪行为的认知度低,且犯罪行为的出发点多碍于亲情、出于被动,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刚焕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俊峰

审 判 员  张瑞田

代理审判员  衡宏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凤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