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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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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关于人民财产保险郑州公司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关于人民财产保险郑州公司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财产保险郑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投保人进行了充分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其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相应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均不予采纳,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艳春

代理审判员  王新茹

代理审判员  季士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 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