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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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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盼等抢劫罪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关于上诉人赵耀鑫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涉案财物来源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栗某某证明,2013年9月28日,其从家中拿了一沓钱坐火车到郑州找吴某某,后被三名被告人抢走,其所带钱中有一捆一万元是其母孙某某给

关于上诉人赵耀鑫的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涉案财物来源不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栗某某证明,2013年9月28日,其从家中拿了一沓钱坐火车到郑州找吴某某,后被三名被告人抢走,其所带钱中有一捆一万元是其母孙某某给的。证人孙某某证明,其所办的艺术中心收入由栗某某和吴某某管理,栗某某被打后,其对吴某某不信任,故盘查账目发现对不上账,栗某某所收取的学费,在案发前两三周没有对账,案发前一周,其又将做手术的1万元给了栗某某,对账时保险柜中余额不足100元。该艺术中心学费收据显示,自2013年9月21日至9月28日,共收取学费13700元。上诉人李盼、赵耀鑫、李帅在侦查机关分别供述,案发后,赵耀鑫和李帅各分获赃款5000元,剩下的一沓钱,李盼称约有一万元其和吴某某等人去洛阳消费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笔钱款的来源和数额。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盼、李卫、赵耀鑫、李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四上诉人及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传芳

审 判 员  徐卫岭

代理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理炳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