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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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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到警察的电话通知后,随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接到警察的电话通知后,随即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且就民事行为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代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袁志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