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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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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款3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其犯罪对象为年龄己在六十周岁以上,且是耳聋、享受低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款3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其犯罪对象为年龄己在六十周岁以上,且是耳聋、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仍去入室盗窃,并流窜至敬老院作案,对此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