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款3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明知其犯罪对象为年龄己在六十周岁以上,且是耳聋、享受低保的老年人仍去入室盗窃,并流窜至敬老院作案,对此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