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我和村干部骆某某等人去解决王某乙和王某甲的耕地纠纷的事,当时没有说好,双方又因为麦草垛发生争执,王某某用脚踢王某甲两下,王某甲往东跑,王某某追上去把王某甲按到

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我和村干部骆某某等人去解决王某乙和王某甲的耕地纠纷的事,当时没有说好,双方又因为麦草垛发生争执,王某某用脚踢王某甲两下,王某甲往东跑,王某某追上去把王某甲按到在地上,用拳头对王某甲的头部面部打,我就上前拉王某某,还把王某某的衣服撕烂了。这时王某乙的女婿也上前把王某某拉开了。我看见王某甲的面部鼻子冒血了,我问王某甲怎么样,王某甲也不说话。

7、证人邢某某、证人骆某甲和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三人当天和骆某某、程某甲等人去给王某乙和王某甲解决耕地纠纷,后来双方开始打架,证实的内容和证人骆某某、程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8、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7日下午,支书骆某丙带着几个村干部来解决我儿子王某甲和本庄的王某乙耕地纠纷,在那说了一会儿,王某乙让王某甲把在他地里的花生垛挪走,当时说恼了,王某甲要去把花生垛点着了,王某乙的儿子王某某用脚跺了王某甲一脚,王某甲就往东跑,王某某追王某甲,这边王某乙和他老婆,儿媳妇,女儿围着我媳妇李某某打,朝他头上,身上用拳头打,我在地上捡一块土块准备朝王某乙砸,后来砸着骆某丙头上,把小福的头砸流血了。他们把李某某打睡在地上,就没有再打了,我没有看清楚王某某是怎么打的王某甲,就看见王某甲在地上趴着,鼻子嘴冒血。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某的父亲。2014年10月27日下午,村干部给我和王某甲解决耕地纠纷的事,后来因为王某甲的麦草垛在我地上,我让他挪他不挪,还用火机点,我儿子王某某就去推他,王某甲就拿砖头砸王某某。我把砖头夺下来了,王某庚就往东跑,王某某就去撵他,王某甲的爹拿着砖头也在后面撵,后来我儿子撵上王某甲,他们就打在一起了,我跑过去拉,他们就不打了。我看见王某甲蹲在地上,鼻子也流血了。我没有参与打架。

10、证人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某的母亲。证实当天村干部调解纠纷时,当时我们双方都在争吵,因为王某甲点花生秧的事,王某某不让他点,就把他推坐地上了。王某甲捡个砖头砸我儿子,王某甲的老婆和他爹也上了,我们双方就厮打在一块。我没有见王某某怎么打的王某甲,只看见王某甲的鼻子流血了。

11、证人龚某某(王某乙的女婿)和证人王某辛(王某某的女朋友)、王某壬(王某乙的女儿)的证言:证实的内容和证人王某乙、程某乙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12、物证照片: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受伤后情况。

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91年6月13日,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4、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所居住的辖区内暂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

15、抓获证明:证实2015年1月23日14时许,正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正阳县广源建材市场王某某所开的超市内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16、协议书、谅解书和收条:证实2015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王某甲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告人王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表示对被告人王某某谅解。

17、鉴定意见:2014年11月21日,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正公刑鉴法字(2015)7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王某甲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造成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侧颧弓骨折,断端锐利,符合新鲜骨折征象。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u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偶犯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的辩解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武磊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