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底的一天,我在家二楼卧室里吸食黄皮,刘某某到我家找我玩,到卧室里看到我在吸食毒品,我就让刘某某也吸食,吸毒之后在卧室里说了会话后刘某某就走了。第二次是又隔了一天的下午,刘某某到我家找我玩,当时我在家睡觉,刘某某直接上到二楼卧室,我就拿出黄皮吸,让刘某某也吸食了,之后说了会话刘某某就走了。我是从上蔡卓来帮手里买的毒品。刘某某都是自己主动到我家找我的。第三次是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当时我在家里没事干,我在卧室里吸食黄皮的时候刘某某到了我的卧室里,刘某某看我在吸食黄皮也跟着吸食,正凑在一起吸食黄皮的时候我妈上楼时发现了,就把刘某某撵走了,当时我妈很生气,还拿个笤帚打刘某某。这次吸食的黄皮也是从卓来帮手里买的,我经常从卓来帮手里买毒品,一次买几百元钱的。刘某某在我家吸食毒品的第四次,用矿泉水瓶和吸管做了一个简易的溜冰壶,当时刚做好在家里溜冰的时候,刘某某到我家里了,也跟着吸,这时我老婆从外面进来,看到我们两个正凑在一起吸食毒品,我老婆就把刘某某撵走了,这次吸食的冰毒也是从卓来帮手里买来的,当时买了300元钱的,买了2克。 4.视听资料 附卷光盘两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和证人刘某某进行(讯)询问的过程无违法违纪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合议庭合议后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一人四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亦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熠 审 判 员 代华 代理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