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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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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泽中涉嫌盗窃一案重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泽中、李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泽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泽中、李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泽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泽中在实施盗窃的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洋在实施盗窃的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洋在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洋犯罪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盗窃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泽中称其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无任何证据支持,亦与侦查期间的有关陈述不符,该辩护意见不足采信。因被告人牛泽中所抢劫的一辆电动车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没有达到数额巨大对被告人量刑。被告人牛泽中所盗、抢财物已被追回且当庭对盗窃犯罪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洋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泽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