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2015)睢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

(2015)睢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1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睢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睢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5)第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于2015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小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到睢县西陵寺政府院内滋事辱骂,其朋友孙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先后到场劝阻,但马某某不听劝阻,仍肆意滋事,睢县公安局西陵派出所接警后派民警王某甲、王某乙到达现场处置,马某某多次挥拳殴打、撕扯民警王某甲,并将其上衣警服兜内的手机显示屏打烂,其后又对民警持续辱骂,至次日零时许,西陵派出所所长李某乙带领特巡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增援,马某某仍抗拒执法,撕扯民警,最终被民警控制。

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王某甲医疗费、手机损失等共计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损毁的手机(照片);书证——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孙某某、付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酒后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实施意见,参考睢县司法局(2015)睢司评字1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对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传超

审判员  袁中勇

审判员  陈效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