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茅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梁超、马超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被告人茅锋供述证实,2012年5月初一天凌晨2点多,其在安彰大道与平原交叉口东侧路南看见到赵某,并将赵某带到安彰大道与平原交叉口东侧路南边的修车门市内让赵某还钱,其让赵某先给其写一张2.4万元的欠条,后又

1、被告人茅锋供述证实,2012年5月初一天凌晨2点多,其在安彰大道与平原交叉口东侧路南看见到赵某,并将赵某带到安彰大道与平原交叉口东侧路南边的修车门市内让赵某还钱,其让赵某先给其写一张2.4万元的欠条,后又带着赵某去他家认门,赵某把他的身份证、透支卡给其后才让赵某离开。2012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侯某打电话说赵某在大西门,其让侯某别让赵某走,其开车拉着梁某找到侯某和赵某,其让赵某上车后拉着赵某、侯某、梁某等人到超越城市广场西边的路上,其让赵某回家拿钱,赵某不去,其遂殴打赵某,然后梁某开车拉着其和赵某等人去赵某家,赵某不让去,后其几人开车沿平原路向北走到平原路北头和北外环交界处,天快亮时才让赵某下车离开。

2、被告人梁某供述证实,因赵某欠刘某某钱,刘某某让其和马某带赵某回家要钱,路上赵某说要不开钱,之后到玄鸟西侧的小路上,刘某某电话授意后,其和马某进行殴打,回到玻壳厂附近的厂房里,刘某某让其把赵某的手机拿走不让他和外面联系,刘某某把赵某锁在车内,其和马某在另外的车上放风,早上7时许,刘某某带着其和马某、赵某等人去赵某家要钱,刘某某和赵某进去后,其和马某提前离开。2010年6月23日凌晨2时许,茅锋接电话之后让其和他去找赵某要钱,路上茅锋联系了张伟,在大西门见到侯某和赵某后,茅锋让赵某等人上车,后到超越城市广场后面的街上停车后,茅锋对赵某进行殴打,之后其开着车,茅锋在后排让赵某还钱,还不时打骂赵某,其开车到平原路北头后,茅锋才让赵某下车。

3、被告人马某供述证实,2012年5月底的一天21时许,刘某某让其和梁某领着赵某回家拿钱,路上赵某一直给家里打电话均未打通,开车到玄鸟往西走路南的河边,梁某给刘某某打完电话后,梁某捡了一个长方形的东西打赵某,其朝着赵某的肚子上打了两拳,之后带赵某回到刘某某打牌的厂里,刘某某让赵某坐在车内后把车门锁住,其和梁某在北斗星车里,早上7时许,刘某某领着赵某回家要钱了,其和刘某某、梁某、赵某等人到赵某家后,刘某某、赵某等人去了赵某家,其他人在外边等,11时许刘某某出来说赵某家人报了警,让其二人先走。

4、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2年5月初一天凌晨1时许,其在平原路与安漳路口遇见茅锋和章某某,茅锋和章某某追到其一死胡同里对其进行殴打,又将其拉到大路边上,刘某某从车上下来以后和茅锋、章某某将其拉到车上,到安阳火葬场附近的荒地里,茅锋将其身份证、手机没收后让其还钱,又将其带到曙光小区一临街门市内,让写了一张欠2.4万的条子,茅锋、章某某、刘某某等人看着不让其走,直到下午4时许。2012年5月26日晚上,梁某、马某带着其回家拿钱,后将其拉到六孔桥路边,梁某接刘某某的电话后拿棍子打其头部,马某对其拳打脚踢,回到厂子里,梁某将其手机要走并和马某轮流着看着其,8时许,刘某某开着车带着梁某等人去其家拿钱,其母亲看到其脸上的伤后遂报警。2012年6月23日凌晨3时许,其在大西门遇到侯某,侯某让其还钱,还打电话让茅锋过来,茅锋开着车和梁某等人过来后,茅锋让其上车,茅锋开车到超越城市广场后面的小街道上,停车后,茅锋对进行殴打,之后茅锋坐在后排,梁某开车沿平原路行驶,期间茅锋一直打其、让其还钱,北外环他们让其离开。

5、侯某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2时许在大西门见到赵某,其让赵某还钱,赵某说已把钱给了茅锋,其就给茅锋打电话,茅锋开着车带着梁某、赵某等人过来后打了赵某两个耳光,让赵某上车后,其开车跟着他们到超越城市广场小区后门,茅锋下车到后排殴打赵某,之后他们就上车走了。

6、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的辨认笔录。

7、被告人茅锋、梁某被抓获证明及被告人马某投案证明。

8、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茅锋的前科判决书

9、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2年5月31日出具的赵某构成轻微伤及2012年6月28日出具的赵某损伤构成轻伤的二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10、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的调解协议书、收据及被害人赵某撤回对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撤诉申请书。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等人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核三被告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茅锋主观上为向被害人索要债务,在非法拘禁期间将被害人殴打致轻伤,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殴打被害人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茅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当。被告人茅锋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茅锋在有期徒刑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茅锋、梁某、马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锋的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马某积极参与犯罪,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梁某、马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茅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茅锋的刑期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起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廷印

审 判 员  张 伟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