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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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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王有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被盗橘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两辆、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白相间捷安

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被盗橘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两辆、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白相间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继续追缴。

三、作案工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一字形螺丝刀及类似于老虎钳的工具各一个,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赵荣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