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被盗橘黄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白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两辆、黑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红色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黑白相间捷安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依法继续追缴。 三、作案工具: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一字形螺丝刀及类似于老虎钳的工具各一个,依法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秦磊磊 人民陪审员 赵荣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