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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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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赵某、刘某某销售假药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明知涉案药品为假药,但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购买并销售该药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及原审被告人赵某、刘某某明知涉案药品为假药,但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购买并销售该药品,三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奇志

审 判 员  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  吴合章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瑞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