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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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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成英、张军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关于上诉人张军涛所持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数额错误、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在通过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记事本及网上报单资料等书证材料进行审计后,通

关于上诉人张军涛所持“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犯罪数额错误、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中的司法鉴定意见,系在通过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记事本及网上报单资料等书证材料进行审计后,通过科学手段鉴定得出,其所认定的张军涛参与犯罪涉案人数、层级数及获利数额客观准确,可以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在此基础上一审认定张军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对其量刑适当,其所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闫成英、张军涛、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闫成英、张军涛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立永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代理审判员  王中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