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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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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13、借条证实被告人岳岭于2013年8月16日开具的盖有郑州润达通讯公司财物章字样的120万元借条1张以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物闫某某向岳岭(尾号3890)交通银行卡转账120万元的银行回单复印件,2013年8月20日岳岭给宁某

13、借条证实被告人岳岭于2013年8月16日开具的盖有郑州润达通讯公司财物章字样的120万元借条1张以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财物闫某某向岳岭(尾号3890)交通银行卡转账120万元的银行回单复印件,2013年8月20日岳岭给宁某某写的借款35万元借款借条复印件2张。

14、银行个人转账回单及存款回单复印件1张。

15、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

16、空白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17、郑州德祥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资质文件。

18、人身检查笔录。

1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岳岭被抓获到案。

20、被告人岳岭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等情况。

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彼此可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链条,可以做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虚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岭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岭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岳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没有故意诈骗且属民事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据支持,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岳岭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6年9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 力

审 判 员  杨晓菁

代审判员  潘 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