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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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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5
摘要:(2015)嵩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5年3月3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5)嵩刑初字第100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生于1965年10月31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市民,河南省嵩县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5年3月30日被嵩县公安局刑取保候审。

嵩县人民检察院以嵩检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高山、杨韬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嵩县纸房镇纸房村开办诊所。嵩县卫生局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2014年10月8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处2000元、25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13日邢某某又在嵩县纸房镇纸房村非法行医被嵩县卫生局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嵩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刑事照片、投案自首证明、发破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且在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仍非法行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邢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邢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责任编辑:国平